交通標志,包括設置于路旁或車行道上方的道路標志。是用圖形符號和文字傳遞特定信息,用于管理交通的安全設施。與信號燈和可變交通標志不同,它是一種靜態控制,不會隨著交通流和交通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它向駕駛員和行人提供交通規則信息(如單向通行和禁止調頭等),提供警戒信息(如道路上安裝的“多發事故地點”標志),或者提供導向信息(如方向指示等)。雖然道路信息設施在不斷更新發展,例如可變信息牌等技術的應用,但是目前交通標志信息仍是道路信息的主要提供源。即使是應用車內導航系統,駕駛員也必須通過標志信息來判斷路線的選擇是否正確。


交通標志系統是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頒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內容制定的,是交通法規具體化、形象化的表現方式,有“無聲的交通警察”之稱,是汽車駕駛員行車時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交通標志桿、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是由交管認真履行的。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上通行的車輛、行人、乘車人以及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不論其國籍,都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嚴格按照交通指揮信號和公路標志桿、標線所發出和提供的交通信息,安全、有序的通行,并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和管理。誰違反了條例的有關規定,都將受到相關法律的處罰和制裁。
在標準指南或手冊規范方面,美國和日本都有非常詳盡規定。早在1924年,美國公路協會倡導聯邦統一道路體系,建立“路標統一規劃”,并建議采用統一標志設施。
日本在1983年發行了《路面標別手冊》第一版,1999年發行《路面標別手冊》第二版,僅標線部分就達450多頁,分標線的設置、標線材料及施工、標線維護管理、標線的發展歷史及國際條約、資料及解釋等篇章,具有很強實用性。除此之外,在上世紀70年代,日本就對主動發光的標志牌進行了研究,將可變信息標志分為ABCDEFG等七類,并規定了較詳盡的設置條件,為工程設計人員選擇標志類型提供了確定要求。
我國對道路交通標志進行規范始于1955年公安部發布的《城市交通規則》,它將交通標志桿標志牌劃分為警告標志、禁令標志和指示標志三類共28種;1972年交通部、公安部聯合發布《交通規則》,將其增至34種;1982年交通部《公路標志及路面標線標準》又將其分為警告標志、禁令標志、指示標志、指路標志和輔助標志五類共105種,并首次列入了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的起、終點預告標志,起、終點標志以及高速公路出口、入口、服務區預告和指示標志,顏色為藍底白字白圖案;1986年國家標準局批準、發布《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國家標準,將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五部分共168種;1999年4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新國標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新國標在總結我國道路交通標志,特別是高等級公路和高速公路標志建設的基礎上,依據國內外交通標志的技術發展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大幅度的增加了標志的數量,進一步向國家標準靠攏。新國標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標志兩大類,共有327種,比1986年版國標增加近1倍。
河北銘路交通設施有限公司(http://www.hbjtbzg.com)處于管道制造基地河北—滄州,公司主營各種規格尺寸的公路標志桿標志牌,高速公路標志桿,指示牌立柱等,也可根據客戶要求設計生產各項交通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