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農村振興政策的進一步發展,農村的征收拆遷工作也將全面鋪開。在目前的形勢下,行政征收工作將進一步被法律束約,使征收補償更加客觀、合理、合法化。而說到農村征收,必然涉及到土地承包補償利益的歸屬。那么,征收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補償呢?今天
山東征地補償律師就來具體說說這個問題。
征收承包的土地時,承包人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項目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等。
征收集體土地,不僅要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也要征收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與集體經濟組織在征地補償中是處于同等地位的權利主體,應具有獨立的補償地位,征地機關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進行征地補償。
按照定限物權優先于所有權的原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優先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償,即土地補償費必須先對承包經營權人進行補償,剩余的費用才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受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費不能干涉。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方在享有承包經營權補償費后,可繼續作為所有權主體的成員,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內部分配。